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单位在发生电梯困人故障时,未立即启动应急专项预案,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