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检验机构受理检验申请后未按规定时间实施现场检验或者未及时上传电梯检验信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