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二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三)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应急救援电话。电梯使用标志丢失、破损,或者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领;
(五)每个住宅小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数量超过二十台的,应当配备有资格的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六)对使用的电梯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七)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
(八)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三十日;
(九)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和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根据日常运行的实际需要,与维护保养单位约定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十)对运载装修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电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十一)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
(十二)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业主;
(十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三)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应急救援电话。电梯使用标志丢失、破损,或者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领;
(五)每个住宅小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数量超过二十台的,应当配备有资格的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六)对使用的电梯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七)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
(八)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三十日;
(九)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和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根据日常运行的实际需要,与维护保养单位约定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十)对运载装修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电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十一)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
(十二)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业主;
(十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