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三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不得在层门和井道安全门外加装影响应急救援、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等工作的设施或者障碍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