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三)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
(四)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方为使用单位;
(五)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的,出租、出借合同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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