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五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电梯需要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封存电梯,并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停用手续。电梯恢复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检查,并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