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六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六条 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停止使用的电梯,或者明示正在施工的电梯;
(二)长时间阻挡电梯关门,或者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攀爬扶手装置;
(四)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驶入轿厢;
(五)在轿厢内吸烟;
(六)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物品;
(七)恶意破坏电梯,拆除、毁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八)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乘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一)乘用明示停止使用的电梯,或者明示正在施工的电梯;
(二)长时间阻挡电梯关门,或者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攀爬扶手装置;
(四)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驶入轿厢;
(五)在轿厢内吸烟;
(六)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物品;
(七)恶意破坏电梯,拆除、毁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八)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乘用电梯的监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