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聘用依法取得资格的人员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不得聘用已在其他维护保养单位任职的维护保养人员。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维护保养前,应当将单位名称、办公地点、资质范围、作业人员、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七日内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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