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三十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三十条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维护保养期间应当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标示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
(三)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属于安全保护装置的,还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书;
(四)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停用电梯;
(五)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六)在电梯定期检验前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出具自检报告;
(七)如实记载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的情况,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采取电子化方式记录的,应当有防止事后修改的措施,并至少保存四年;
(八)配备监测监控设施的,应当将监测监控装置与设施纳入维护保养范围;
(九)应急救援服务电话应当保持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
(十)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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