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选型、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一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