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