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与选型
第十二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与选型 第十二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确电梯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备品备件,明示备品备件的价格、质量保证期限和维修价格。
电梯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运行的技术障碍。
电梯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运行的技术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