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与选型

第十二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与选型 第十二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确电梯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备品备件,明示备品备件的价格、质量保证期限和维修价格。
电梯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运行的技术障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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