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与选型

第十四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与选型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设工程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提出电梯选型意见。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数量应当与建筑结构设计、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设计文件审查,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车站、机场、人行天桥等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择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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