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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