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新闻媒体和学校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