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