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三十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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