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