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六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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