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六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