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六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
← 查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