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二十一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