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九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