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七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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