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八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