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六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