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