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十二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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