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十一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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