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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