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十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