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十三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