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