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