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