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