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放射性物质释放超越国界的核事故应急,除执行本条例的规定外,并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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