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58-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