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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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对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建设、文化...
第二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二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管理,开展宣传教育,保护和发展珍贵...
第四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
第五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
第六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科研上有重要价值,或者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自然保护区...
第七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尽可能避开群众的土地、山...
第八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的解除和范围的调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第九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要注意精干。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基建...
第十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资源情况,将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实验区。核心区只供进行观测研究。实验区可以进行科...
第十一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
第十二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
第十三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
第十四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从事种植、养殖...
第十五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会同所在和毗邻的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自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订保护公约,共同做好...
第十六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需要,可以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公安机构或者配备公安特派员,行政上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领导,业务上受...
第十七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