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从事种植、养殖业,也可以承包自然保护区组织的劳务或保护管理任务,以增加经济收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58-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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