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会同所在和毗邻的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自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订保护公约,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58-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