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七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尽可能避开群众的土地、山林;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58-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