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六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科研上有重要价值,或者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保护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地方自然保护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58-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