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八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的解除和范围的调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58-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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