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森林病虫害的除治 第二十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森林病虫害的除治 第二十条 国家在重点林区逐步实行森林病虫害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