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二章 森林采伐 第十一条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二章 森林采伐 第十一条 幼龄林、中龄林的抚育采伐,包括透光抚育、生长抚育、综合抚育;低产林的改造,包括局部改造和全面改造,其具体办法按照林业部发布的有关技术规程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