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二章 森林采伐

第十条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二章 森林采伐 第十条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更新采伐技术规程,由林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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