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