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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