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三条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三条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