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四条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