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六条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六条 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者国营农场生产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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